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营销策划网
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引导语: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都是基于合同实施的行为,两者之间外观上十分相似,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容易混淆两者,使得很多的司法判决结果存在争议。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合同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合同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基于我国刑法罪法刑相适应的原则中“疑罪从无”的严格规定,与民法中充分尊重私权的原则相比较,前者更体现法的强制性和局限性。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合同诈骗必然也属于合同纠纷,但合同纠纷不一定都是合同诈骗。由此,笔者在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论述上,对于“罪与非罪”的界定,将从合同诈骗的严格构成切入,剖析它和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从而探索实践中解决该热点的方案。
一、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
1997年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据此,所谓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分别包括:
(一) 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并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本罪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所以主体当然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但根据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依据“罪责自负”的原则,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本人,而不可能为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二) 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的客体,既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有侵犯了市场秩序。因为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极具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地破坏社会的诚信,破坏合同法律制度。
(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诈骗是一个具有事先犯意,并具谋划性的行为,其主观状态必然表现为一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不可能为放任或者应当预见而无预见的状态。因此,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观要件。那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就成为了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但往往实践中,对行为人的主观认定并无统一的标准,是最具争议的问题,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的界限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诚然,它和合同诈骗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发生在民事交往之中,且都为合同形式体现,还都是对合同履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其中经济合同欺诈行为虽然属于民事领域,但由于其都是采取隐瞒、欺骗的方式获取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与合同诈骗罪极其相似,难以辨别,从而导致司法上的难题和混乱。
纵然如此,但笔者认为,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依然存在微妙的不同。
(一)性质区别
杨立新教授曾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合同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可见,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两个法律领域,侵犯不同的法益,社会危害的程度大有差异。合同诈骗既违反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不单单是债权,还包括市场管理秩序中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经济合同诈骗,仅是对经济合同中债权的侵犯,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显然,合同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要比经济合同纠纷要大得多。
(二)动机目的区别
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所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钱物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其欺骗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的实施行为。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上赚取合法利润。
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认定方法
根据上述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笔者认为,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的认定方法可以参照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行为目的上都有本质的区别,结合实际作出考察:
1、 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表现为:冒用他人的身份,欺骗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 公民个人冒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户、假标的等等。这些情况所签订的合同都是虚假的合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虽然为真实,但根本没有做任何履行的准备,具有这种目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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