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韦洪乾
正义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 韦洪乾 见习记者 高鑫) 哈尔滨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哈师大)艺术学院副教授崔哲浩,邀女学生外出喝酒时,趁机在酒里下药,将女学生迷奸,一审法院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崔不服提起上诉。记者今日获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现年49岁的崔哲浩是中高音歌唱家、合唱指挥家,案发之前的2008年9月,哈师大艺术学院声乐教育系开设了合唱指挥课。按照惯例,对合唱指挥的专业课程,学校应安排两位老师授课,一位老师讲,另一位老师根据讲课内容进行即兴的钢琴伴奏,即“钢伴”。但因师资力量不够,刚进入大三的本案受害人刘某在主讲老师崔哲浩的劝说下当了“钢伴”。 一审法院查明,刘某担任“钢伴”半年后,2009年3月4日21时许,崔哲浩以老师名义将其约到哈尔滨师范大学附近的“外屋地酒吧”饮酒。在饮酒过程中,崔哲浩故意用已加入“三唑仑”(一种快速吸收的催眠药物,有显著的镇静、催眠作用)药物的酒水,将刘某灌醉,致其昏睡并呕吐。次日1时许,崔哲浩使用自己的汽车将刘某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滩洗浴401房间,趁其昏睡之机将其强奸。 一审法院认为,崔哲浩利用在他人饮用的酒水中投放催眠药致他人昏睡的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考虑到崔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创伤后应激障碍(又称延迟性心因反应,是指在遭受强烈或灾难性创伤事件后发生的精神障碍)的严重后果,应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避重就轻,这一情况亦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崔哲浩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判处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宣判后,崔哲浩以其没有实施强奸犯罪,不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为由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上一篇文章:少女与男友性虐女同学受审 辩称很好玩
·下一篇文章:全国一成半大学生承认已失身 性知识匮乏
转载请注明转载网址:
http://www.rwlh.cn/news/hot/107713819E08FB5HCBF1BI2GGAGBB.htm
相关内容
佚名 | |
佚名 | |
佚名 | |
佚名 | |
佚名 | |
佚名 | |
佚名 | |
佚名 | |
佚名 | |
佚名 | |